在社區藥局領取慢箋對民眾而言方便性大大提高,不用大老遠跑回醫院領藥,就近就能夠有藥局提供慢箋領取與藥物諮詢,而且有些藥局拿處方箋領藥竟然回有贈品!但是要小心,領慢箋送贈品的行為可能已經違法!
藥局收取處方箋為客人調劑後交付給藥,是否可以給予贈品呢?
我們先來看藥師法第二十一條
放大來看其中的第六點-違反藥學倫理規範
藥學倫理規範內規定了甚麼呢?
其宗旨如下:
藥能治病救人,也能致病害人,藥師除了提供病患安全用藥與藥物諮詢外,專業的藥事服務品質,必須加上良好的社會藥學基礎與社會倫理規範,方能讓用藥品質達到最佳境界。藥師的責任除了病患用藥品質之確保外,尚需面對社會和個人的責任。為了維護藥師之專業形象與執業尊嚴,爰依國家賦予藥師職責訂定本規範,做為藥師於服務時之基本倫理準則,讓全體藥師應共同遵行。
其中的第四十七條:藥師不以誇大不實之廣告或不正當之方法招徠病患或消費者或促銷藥物。
故領取處方箋贈送物品,甚至加入藥局會員贈禮等等促銷方式都是不被法律允許的。
再來,根據衛福部食藥署102年7月31日FDA藥字1028903724號函釋略以:
若有調劑處方者係以贈品方式招徠病患,顯有導致淪入惡性競爭之虞,肇生變相侵蝕藥事人員原應對病患完整履行之給付義務,恐致逆向以"善於藥品販賣者"淘汰"提供完整藥事服務者",進而嚴重減損藥師形象,更為憂心者乃係終致危害病患用藥安全之重大公益。
故要特別注意領慢簽送贈品的行為是違法的!
新北藥師公會相關訊息 http://tcpa.taiwan-pharma.org.tw/node/19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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